“双减”深化期一对一家教市场的结构变迁与信息中介治理

——基于多源数据的行业分析与政策研究

2026 年 10 月

摘要

目的:“双减”政策实施后,学科类校外培训的机构化供给显著收缩,但家庭教育需求并未消失,而是向一对一上门辅导等个体化形态迁移。既有研究多聚焦于培训机构的合规性与监管难度,较少关注承接这一需求转移的“信息中介”组织。本文旨在刻画“双减”后一对一家教市场的结构变迁,并揭示信息中介模式的运行机制与治理缺口。

方法:本文属于基于多源数据的行业分析与政策研究。数据来源包括:北京大学中国教育财政家庭调查(CIEFR-HS)等全国性调查数据的既有研究成果、《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等政策法规文本、中央级媒体与地方政府的市场监管信息、家教信息平台公开披露的收费规则,以及一份来自家教信息中介平台的 889 条脱敏需求记录时点快照(覆盖 126 个城市)。研究采用描述性统计比较、政策文本解读与机制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发现:第一,学科类培训参与率由 2017 年的 36.1% 降至 2023 年的 13.5%,同期机构数量压减逾九成,但需求向“上门一对一”等形态转移;第二,承接这一转移的主体并非传统培训机构,而是大量不设教学场所、不与教员建立雇佣关系的“信息中介”,其运行呈现“社群层+平台层”的双层匹配结构;第三,信息中介的盈利来自信息费而非课时费,导致风险在家长、教员与平台三方之间呈非对称分配,预付费虚高、退费机制缺位与责任主体“隐身”构成突出矛盾;第四,现行制度对“变相开展学科类培训”有明确罚则,但对“仅提供信息撮合服务”的主体缺乏对应的义务配置,相关义务配置尚不明确。

结论:一对一家教治理的关键不在于简单禁止,而在于界分“培训服务提供者”与“信息服务提供者”的法律性质,并围绕资质可核验、资金可存管、责任可追溯三条主线建立分层治理框架。

关键词:影子教育;一对一家教;信息中介;校外培训治理;“双减”政策;平台责任

一、引言

2021 年 7 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以下简称“双减”意见),标志着我国校外培训治理由专项整顿转入系统性、常态化阶段。此后,《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 53 号,2023 年 10 月 15 日施行)进一步明确了执法依据与罚则,《校外培训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2024 年 2 月)则拟将校外培训管理整体提升至行政法规层级,校外培训治理的法治化框架基本成型。

从政策效果看,机构化校外培训的收缩是显著的。据信达证券统计,义务教育阶段线下学科类培训机构由“双减”前的 12.4 万个压减至 4176 个,压减率达 96.6%;线上机构由 263 个压减至 33 个,压减率为 87.5%。同期,北京大学中国教育财政科学研究所基于中国教育财政家庭调查的研究显示,中小学生校外学科类培训参与率从 2017 年的 36.1% 下降至 2023 年的 13.5%,校外学科类培训的家庭平均支出从 1777 元下降到 1350 元,占学生家庭教育支出的比例从 10.5% 下降到 8.4%(魏易,2024)。

然而,参与率与支出的下降并不等同于需求的消除。既有实证研究已经提示了需求的“转移”而非“消失”: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国情调查中心 2021 年 12 月至 2022 年 12 月对全国 31 个省级行政区 213 个区县的调研显示,虽然 85.99% 的学生在学科类培训总时长上较“双减”前减少 50% 以上,但家长的辅导需求仍在寻找新的满足方式;余晖 2022 年对广州、深圳、南昌、佛山等地 2391 名家长及相关从业者的问卷调查发现,37% 的家长愿意接受一对一或小班化家教作为原校外培训班的替代形式。与此同时,各地在寒暑假期间发布的规范公告中,反复将“一对一”“一对多”“住家教师”“众筹私教”“家政服务”列为重点查处的隐形变异形态,从监管侧印证了这类供给的普遍存在。

一个值得追问的现象是:当机构化的教学场所被大规模压缩之后,需求与供给究竟通过什么组织载体重新对接?观察表明,承接这一转移的通常不是重新注册的培训机构,而是大量轻资产运营的“信息中介”——它们不设教学场所、不购置教学设备、不与教员建立劳动或劳务雇佣关系,核心功能是为家长与教员提供需求对接与信息撮合,其收入来自向教员收取的信息费,而非向家长收取的课时费。这类主体在全国范围内以家教网站、微信群、小程序、同城平台等多种形态存在,覆盖城市数量可观,但几乎不在校外培训监管的统计视野之内。

这一现象引出了本文的核心问题:“双减”深化期,一对一家教市场以何种组织形式运行?其运行机制内生了哪些风险?现行治理框架为何难以覆盖这类主体,应当如何调整?

回答上述问题具有双重意义。在理论上,它有助于把“信息中介”这一长期被影子教育研究忽略的组织类型带回分析中心,弥补既有文献在“机构—家庭”二元视角下对中间层组织的忽视。在实践上,它有助于为区分“违规培训”与“合法信息服务”提供依据,避免因监管边界模糊而同时伤害合规经营者的积极性与家长、学生、教员群体的合法权益。

本文其余部分安排如下:第二部分梳理文献并建立分析框架;第三部分说明研究设计与数据来源;第四部分刻画市场结构变迁;第五部分分析信息中介模式的运行机制;第六部分识别三重风险;第七部分提出分层治理路径;第八部分为结论。

二、文献综述与分析框架

本节先梳理影子教育的概念演进与解释传统,检视中国校外培训治理研究的既有脉络,进而提出本文的分析框架。

(一)影子教育:从“补充教学”到“社会分层机制”

私人补充性辅导被广泛称为“影子教育”,理由是其课程内容在很大程度上模仿正规学校教育,并随学校课程的变化而变化(Bray, 1999)。在东亚地区,影子教育长期保持着高参与率,韩国、日本等国高中阶段学生接受辅导的比例曾普遍超过七成。

早期研究多将影子教育视为学校教育的功能性补充,关注其对学生学业成绩的影响。随着研究的深入,学界逐渐将注意力转向其社会后果。Zhang 与 Bray 基于上海地区的混合方法研究指出,影子教育通过入学机会的差异化和内部的分层机制,实质上抵消了学校教育均等化政策的成效:优势家庭与精英学校在选择和利用辅导资源时具有更强的能力,从而在竞争中获取额外优势(Zhang & Bray, 2018)。这一发现把影子教育从“教学辅助手段”重新界定为“社会分层机制”,也解释了为何单纯压缩供给难以从根本上消除需求。

在中国情境下,需求侧研究揭示出更为细致的图景。Liu 与 Bray 利用中国家庭追踪调查(CFPS)数据,采用 Hurdle 模型考察了辅导需求的决定因素,发现学生特征与家庭背景共同影响“是否接受辅导”以及“接受辅导者的支出水平”这两个相互独立的决策环节(Liu & Bray, 2016)。后续研究进一步发现,父母收入、受教育程度与教育期望既直接影响辅导需求,也通过“角色建构”产生间接影响,且这种影响在城市家庭中明显强于农村家庭(Liu, 2019)。此外,需求并非一次性决策,而会随子女学业表现、学段变化与教育制度改革而动态调整,家长会在学术类与非学术类辅导之间、在不同类型的供给者之间进行切换(Liu & Bray, 2020)。

(二)中国校外培训治理研究的三条脉络

围绕我国校外培训治理,既有研究大致可分为三条脉络。

第一条脉络关注治理的政策工具与执行效果。 研究者普遍认为,“双减”构建了“校内提质+校外规范”的双线治理结构,并通过资金监管、收费限制、资质审批、广告管控等工具形成全链条约束。收费方面,非学科类培训被要求一次性收费不得超过 3 个月或 60 课时,且金额不得超过 5000 元,预收费须纳入专用账户监管。这一脉络的研究提供了丰富的制度细节,但对需求侧的转移关注不足。

第二条脉络关注隐形变异形态与执法难题。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八条明确列举了三类隐形变异行为——“转线上”“转地下”“换马甲”,即以即时通讯、网络会议、直播平台等方式有偿开展培训,利用居民楼、酒店、咖啡厅等场所开展“一对一”“一对多”,以及以咨询、文化传播、素质拓展、竞赛、思维训练、家政服务、家庭教育指导、住家教师、众筹私教、游学、研学、冬夏令营、托管等名义有偿开展学科类培训。研究者指出,基层监管力量薄弱是执行的主要瓶颈:区县层面专职从事校外培训监管的人员通常不足五人,且往往需要兼顾其他工作;私人家教由于发生在私人空间、交易双方具有隐匿动机,取证难度远高于机构检查。

第三条脉络关注教育公平与负担变化。 基于 CIEFR-HS 数据的研究显示,家庭教育支出占家庭总支出的比例全国平均为 14.9%,农村(15.8%)高于城镇(14.1%);从区域看,东北地区最高(18.8%),其次为中部(15.7%)与西部(14.4%),东部最低(14%)。分学段看,小学阶段校外教育支出占家庭生均教育支出的 26.2%,初中为 18.4%,普通高中为 11.7%,中职为 2.6%,城乡差距在小学阶段最为突出。值得注意的是,有研究提示高收入家庭的校外培训支出受政策影响较小,中等收入家庭的变化最为明显,部分高收入家庭甚至出现“学业负担难减、经济负担增加”的“逆向增负”现象。

(三)分析框架:把“信息中介”带回分析中心

上述三条脉络共同构成了理解校外培训治理的基础,但它们共享一个隐含假设:分析的基本单位是“培训机构”与“家庭”之间的二元关系。在这一框架下,“合规的培训机构”与“违规的培训行为”构成了分类的全部空间,而介于两者之间、既不提供教学服务也不直接违规的中间层组织,则长期处于盲区。

本文提出,应当把“信息中介”作为独立的组织类型纳入分析。其学理依据在于:教学服务的提供与信息的撮合在事实与法律上是可以分离的。当一个主体仅向教员提供家长的需求信息、并按约定收取信息费,而由教员以个人身份向家长提供辅导服务时,该主体在形式上既没有“专门的培训场所”,也不必然拥有“2 名以上培训从业人员”和“相应的组织机构和分工”,因而未必符合《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七条关于“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构成要件。同时,其行为若并非“变相开展学科类培训”的实施者,第十八条的罚则也难以直接适用。第十九条虽规定网络平台运营者明知用户违法开展线上校外培训仍提供服务的应承担责任,但其适用范围限于“线上校外培训”,对线下信息撮合场景的覆盖并不完整。

据此,本文建立如下分析框架:以“需求—供给—中介”三元结构取代传统的“家庭—机构”二元结构,在“双减”政策约束下考察中介组织的组织形态(去机构化)、匹配机制(社群层与平台层的双层结构)、盈利模式(信息费而非课时费)与风险分配(三方之间的非对称性),并由此推导治理路径。这一框架的核心命题是:正是信息中介的盈利模式与责任配置方式,而非教学行为本身,构成了当前治理的主要缺口。

三、研究设计与数据来源

本节说明本文的资料构成与分析方法,并交代研究的边界与局限。

(一)数据来源

本文属于基于多源二手数据的行业分析与政策研究,不属于一手调查。所用资料分为四类。

第一类:全国性调查数据的既有研究成果。 主要包括北京大学中国教育财政科学研究所基于中国教育财政家庭调查(CIEFR-HS)发布的系列分析报告,涵盖 2017—2023 年中小学校外培训参与率与支出的变化;Liu 与 Bray 基于中国家庭追踪调查(CFPS)关于辅导需求决定因素的研究;以及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国情调查中心 2021—2022 年的全国调研结果。

第二类:政策法规与监管文本。 包括“双减”意见(2021 年 7 月)、《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2023 年 8 月公布、同年 10 月 15 日施行)、《校外培训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2024 年 2 月)以及地方政府在 2025—2026 年期间发布的寒暑假校外培训规范公告。

第三类:中央级媒体与地方市场监管信息。 包括中央媒体关于大学生家教权益保障、家教中介收费争议的报道,以及地方政府在规范公告中列明的重点查处形态清单。

第四类:信息平台公开披露的运行规则。 包括家教信息平台公开的信息费收取规则与退费条款、教员准入门槛设置与公示方式、以及平台服务协议中关于责任范围的表述。

第五类:信息中介平台的脱敏聚合运营数据。 为对上述公开资料形成补充,本文另获取了 ABC 家教网(运行时域名 abcjiajiao.cn,运营主体为武汉市蔡甸区春蚕信息咨询工作室)在 2026 年 10 月 7 日导出的一对一家教需求记录快照。该快照包含 889 条处于公开征集状态的需求记录,记录字段涵盖城市、区县、学段、科目、授课模式、教员类型要求、课酬报价与需求文本描述。本文仅使用经脱敏处理的聚合统计结果,不涉及任何家庭住址、地理坐标、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亦不涉及具体委托人的身份信息。 该样本为单一时点快照,本文将其作为与公开数据相互印证的观察样本,而非全国代表性样本。

(二)方法与局限

研究采用描述性统计比较、政策文本解读与机制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对第一类资料进行跨年度的横向比较,刻画结构性变化;对第二、三类资料进行文本分析,识别制度的规范对象与覆盖边界;对第四类资料进行规则比较,抽象出中介模式的一般运行逻辑。

本文的主要局限有三:其一,一对一家教交易大量发生在私人领域,缺少系统性的官方统计,本文所用数据在口径与年份上并不完全一致,横向比较仅供参考;其二,第四章第六节所用的平台运营数据来自单一中介平台的单一时点快照,其覆盖范围与统计口径不能代表全国家教市场,仅用于与公开数据相互印证,且本文不对该平台的经营行为作出评价,其他章节所引用的平台规则亦仅作为一般机制的证据;其三,本文提出的治理路径属规范性主张,其可行性尚需通过试点检验。

四、“双减”后一对一家教市场的结构变迁

本节从供给、需求、支出结构与空间格局四个维度刻画“双减”后家教市场的结构性变化,归纳需求形态的迁移方向,并以一份平台需求记录快照作为交易层面的微观补充。

(一)供给端:机构化退潮

机构数量的压减幅度是衡量供给端变化最直接的指标。据信达证券统计,截至 2024 年 4 月,义务教育阶段线下学科类培训机构由“双减”前的 12.4 万个减少至 4176 个,压减率 96.6%;线上校外培训机构由 263 个减少至 33 个,压减率 87.5%。另有一项基于某消费评价网站信息与地理信息匹配的追踪研究发现,2018—2019 年度存在的中小学学科类辅导机构中,88% 在 2023 年的回溯核查中已停止运营。

体制性收缩的同时,制度的准入约束持续收紧。《校外培训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拟规定,开展校外培训活动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办学许可、具备法人条件,面向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登记为非营利性法人。这意味着学科类培训的合规供给被压缩在极小的空间内。

(二)需求端:参与率下降但未消失

从参与率看,学科类培训的需求确实出现了显著回落。CIEFR-HS 数据显示,校外学科培训参与率从 2017 年的 36.1% 下降至 2021 年的 23.0%,2022 年降至 16.5%,2023 年进一步降至 13.5%(魏易,2024)。非学科类培训的下降幅度相对较小,2021 年与 2022 年反而略有增加,至 2023 年降至 13.6%,与学科类基本持平;校内课后服务参与率则从 2019 年的 25.0% 上升至 2021 年的 31.6% 与 2023 年的 30.8%。

但需求的绝对规模仍不可忽视。即使按 13.5% 的参与率估算,在庞大的中小学生基数下,其绝对人数仍以百万计。更重要的是,参与率的下降并不直接等同于辅导行为的减少:当合规渠道受限时,部分需求会转入统计难以观测的渠道。各地监管公告中反复出现“上门授课”“私接家教”“私下拼课”“众筹补课”等表述,正是这一转移在监管侧的映射。

表 1 “双减”前后校外培训关键指标对比
指标“双减”前最新可观测值变化方向
义务教育阶段线下学科类培训机构数12.4 万个4176 个压减 96.6%
线上校外培训机构数263 个33 个压减 87.5%
校外学科类培训参与率(中小学)36.1%(2017)13.5%(2023)下降
校外学科类培训家庭平均支出(元/生·年)1777(2017)1350(2023)下降 24.0%
学科类支出占家庭教育支出比例10.5%(2017)8.4%(2023)下降
校外非学科类培训参与率19.0%(2017)13.6%(2023)下降,与学科类趋同
校外非学科类培训家庭平均支出(元/生·年)633(2017)914(2023)上升 44.4%
校内课后服务参与率0(2017)30.8%(2023)显著上升

数据来源:机构数据据信达证券统计(转引自中央级媒体报道);参与率与支出数据据北京大学中国教育财政科学研究所基于中国教育财政家庭调查的分析(魏易,2024)。

(三)支出结构:学科类收缩、非学科类趋同

支出结构的变化比参与率的变化更细致地反映了家庭资源配置的调整。学科类培训的家庭平均支出从 2017 年的 1777 元下降至 2023 年的 1350 元,其在家庭教育支出中的占比由 10.5% 降至 8.4%;非学科类培训的平均支出则从 633 元增至 914 元,占比由 4.6% 升至 8.1%。二者在家庭教育支出中的份额已基本接近。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均值包含未参加培训的家庭。若剔除未参加样本,2021—2023 年家庭校外学科类培训的平均支出分别为 9723 元、8126 元与 9252 元。这一数字表明,仍然选择这一服务的家庭,其单笔投入并未显著降低,甚至在 2023 年出现回升。这与“需求并未消失、而是向少数家庭集中”的判断相互印证。

(四)空间格局:区域与城乡的分化

空间维度的分化在“双减”前后持续存在。基于 2017 年 CIEFR-HS 数据的分析显示,影子教育的参与率在东北地区最高(60.8%),其次为东部(38.1%)、中部(38.0%)与西部(30.5%);城镇学生的参与率(44.8%)是农村学生(21.8%)的两倍以上;全国生均校外补习年均支出为 5021 元,其中城镇为 5762 元,农村仅为 1580 元(Zhang & Bray, 2021)。

家庭教育支出的负担分布同样呈现区域差异:全国平均家庭教育支出占家庭总支出的 14.9%,农村(15.8%)高于城镇(14.1%);东北地区达 18.8%,明显高于中部(15.7%)、西部(14.4%)与东部(14%)。这意味着减负政策在负担较重的地区面临着更强的需求反弹压力,也解释了为何在东北等地区,一对一上门辅导的活跃度相对更高。

一个值得关注的结构性特征是教育资源的可及性差异。城市地区拥有更丰富的校外教育资源,家庭在合规渠道收紧后仍能通过多种途径接触到所需的教学资源;而农村与县域地区既缺乏合规供给,也缺乏替代渠道,其需求更可能被压抑而非转移。这提示治理设计需要区分“需求转移”与“需求压抑”两种情形。

(五)形态迁移:从“机构班级”到“上门一对一”

综合供需两侧的变化,可以概括出四个方向的形态迁移。

其一,由集体授课转向个别化辅导。 大班、小班形态因需要固定场所与一定规模的学员,在监管趋严后合规成本最高,因而收缩最剧烈;而一对一形态因交易双方可直接对接、无须固定场所,成为需求转移的主要承接形式。前述余晖的问卷结果——37% 的家长愿意接受一对一或小班化家教作为替代——正是这一趋势的需求侧证据。

其二,由学科类转向非学科类与陪伴类。 非学科类培训支出的上升,以及“暑期陪读”“作业陪伴”等形态的兴起,反映出部分需求以素质培养、陪伴监督等名义获得了新的表达形式。

其三,由固定场所转向私人空间。 交易地点由培训机构的教学场所转移至居民住宅、社区空间,甚至通过即时通讯工具在线上完成,这一变化直接削弱了以“场所检查”为基础的执法手段的有效性。

其四,由机构雇佣转向个体承接。 供给主体由机构聘用的专职教师,转向以在校大学生为主体的兼职教员群体。这一群体的特点是数量庞大、流动性高、缺乏统一资质标准与职业保障,其与需求方之间的连接高度依赖中介组织。

(六)平台侧观察:889 条需求记录的结构特征

上述四个方向的结构性判断主要基于公开统计与既有研究,尚缺乏交易层面的微观证据。本节以家教信息中介平台 ABC 家教网(abcjiajiao.cn)于 2026 年 10 月 7 日导出的需求记录快照为补充样本,从城市分布、授课模式、科目结构与课酬水平四个方面进行观察,以检验前述判断是否在微观交易数据中得到印证。该平台的站点覆盖三百余个城市,而本次快照中出现需求的城市为 126 个;样本为单一时点快照,其绝对规模不具备全国代表性,本文不作外推。

其一,需求高度分散于大量中小城市。 快照所载 889 条需求记录中,可确认为具体城市的有 796 条,覆盖 126 个城市与 418 个城市—区县组合;其中 44 个城市在快照期内仅出现 1 条需求。需求的城市集中度亦不高:需求量排名前 10 的城市合计占比 54.4%,首位城市(成都,104 条)占比 11.7%。这一分布与本文关于需求由省会城市向普通地级市扩散的判断相符,也意味着满足这类需求的供给组织不可能依靠集中于少数城市的实体机构来完成。(另有 93 条记录的城市字段为“待确认”,未计入上述统计。)

其二,上门授课是该样本中唯一的服务形态。 889 条记录中,授课模式标注为“上门”的为 889 条,占比 100%,未出现“线上”“到店”等其他标注。这从供给侧印证了本文关于“由固定场所转向私人空间”的判断:在教学行为的发生方式上,交易已经稳定地落在学员家中,而非机构场所。

其三,需求以大学生供给为主,科目集中于数学与英语。 按教员类型要求统计,要求“大学生”教员的需求为 819 条,占 92.1%;要求“专职”教员的为 70 条,占 7.9%。这与本文关于供给主体由机构聘用的专职教师转向在校大学生群体的判断高度一致。在科目结构上,从需求文本中可识别出具体科目的记录里,数学出现 269 次、英语 199 次、全科 134 次、物理 96 次、语文 71 次、化学 43 次,数学与英语合计占主导地位。学段分布上,涉及初中的 555 条、小学 338 条、高中 205 条、学前及幼小衔接 25 条(同一记录可同时涉及多个学段,故合计大于样本总数);单一年级中,初三(110 条)、初一(86 条)、高一(77 条)、高二(65 条)较为集中。

其四,课酬报价的中位数为每小时 80 元。 从 889 条记录的课酬描述中可提取 1836 个报价点(同一条记录常在不同字段重复出现报价描述,故报价点数多于记录数)。其分布为:中位数 80 元/小时,四分位区间 60—110 元/小时,第 10 百分位为 60 元,第 90 百分位为 150 元,取值范围 40—400 元。按区间划分,60—79 元区间占 30.1%,80—99 元区间占 22.2%,100—129 元区间占 21.7%,三者合计约 74%。这一水平与本文第五节所述公开报道中的区间(如武汉地区大学生家教小学 40—60 元/小时、初中 60—80 元/小时、高中 80—100 元/小时)基本吻合,提示大学生一对一家教的课酬并未因机构供给收缩而出现显著上涨。

表 3 某信息中介平台需求记录快照的结构特征(2026 年 10 月 7 日)
观察维度统计结果
需求记录数889 条(可确认城市 796 条)
覆盖城市 / 城市—区县组合126 个 / 418 个
授课模式上门 889 条(100%)
教员类型要求大学生 819 条(92.1%);专职 70 条(7.9%)
科目出现次数(可识别部分)数学 269、英语 199、全科 134、物理 96、语文 71、化学 43
学段涉及条数(含重叠)初中 555、小学 338、高中 205、学前及幼小衔接 25
课酬报价点 / 中位数1836 个 / 80 元·小时⁻¹
课酬四分位区间60—110 元·小时⁻¹

数据来源:ABC 家教网(abcjiajiao.cn)2026 年 10 月 7 日需求记录快照,经脱敏后聚合统计;各项占比均以 889 条记录为分母计算。

五、信息中介模式:一对一上门家教的组织形态与运行机制

本节以信息中介为分析对象,依次考察其组织形态、匹配机制、收费机制与风险分配方式。

形态迁移的落点,是本文的核心研究对象——“信息中介”模式。

(一)组织形态的去机构化

从组织特征看,信息中介与培训机构存在四项显著差异。

其一,无固定教学场所。 教学行为发生在学员家中或其他私人空间,中介本身不拥有、不租赁教学场地。这使其不满足《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七条关于“线下培训有专门的培训场所”的构成要件。

其二,不与教员建立雇佣关系。 实践中,家教信息平台通常在其服务协议中明确排除与教员之间的雇佣或劳务关系,将自身定位为信息撮合方。这使其在形式上不具备“相应的组织机构和分工”所指向的培训组织特征。

其三,收入来源为信息费而非课时费。 中介不对家长收取培训费用,其收入来自向教员收取的信息费或撮合服务费。这意味着中介的收入与教学质量、教学时长均无直接关联,而只与“成功撮合”这一事件相关。

其四,以社群为主要运营载体。 大量中介以微信群、QQ 群、公众号、小程序为运营基础,运营成本极低、扩张速度快、覆盖城市广。有报道显示,单个深圳家教平台的微信群覆盖超过两万名大学生;北京某高校的兼职群中,家教订单信息持续发布,加入多个类似群组的学生并不罕见。

上述特征共同构成了一种轻资产、低固定成本、高覆盖速度的组织形态,其扩张能力远强于传统培训机构,但也正因为“轻”,其承担的责任同样被大幅稀释。

(二)双层匹配结构:社群层与平台层

信息中介的运行通常呈现“双层结构”。

社群层是信息生成与初步流转的场所。需求信息(学员年级、科目、住址、时间要求、预算)由家长或家长端中介发布至群聊,教员通过提交简历的方式表达意向。这一层的进入门槛极低,信息密度高但结构化程度低,规模通常由群成员数量决定。

平台层承担信息归集与匹配的规范化功能。相较社群层,平台层通常要求教员提交身份证件、学生证等材料进行注册,并采用“不向教员公布家长联系方式、由客服在接单付款后单独对接”的方式控制信息流。这既保护了家长隐私,也强化了中介对信息流的独占地位。

值得强调的是,中介对信息流的独占是这一模式的核心权力来源。当家长信息不直接流向教员、教员也无法绕过中介接触家长时,中介即成为了信息流的唯一闸口。这一地位使其在收费标准的设定、退费条件的决定以及纠纷处理中占据明显优势。

(三)定价与收费机制:信息费的“市场化”与无序

信息费是理解这一模式的关键。

从公开披露的规则看,信息费的收取方式大致有三种:按次收取、按周收取与按月收取。有报道显示,某兼职群组的规则为:按周上课的,信息费为一周课时费的 60% 至 150%;按月支付的,收取月收入的 15% 至 20%;线上教学的信息费为线下教学的 1.3 倍。

课时费本身则呈现出较大的区域与学段差异。以公开信息为例,武汉地区大学生家教的课时费大致为小学 40—60 元/小时、初中 60—80 元/小时、高中 80—100 元/小时;重庆主城区的一对一家教参考区间为小学 70—90 元/小时、初中 80—100 元/小时、高中 100—150 元/小时。课时费随学段、科目、通勤距离与教学经验浮动。

表 2 信息中介的三类收费模式及其风险特征
收费模式计费基础教员前期成本主要风险
按次收取单次课时费较低单次撮合价值低,中介可能频繁换单
按周收取一周课时费的 60%—150%高教员在首个周期内几乎不获利,退出成本高
按月收取月收入的 15%—20%中等依赖关系存续,关系提前终止则已付费用难以追回

数据来源:据中央级媒体关于家教中介收费争议的调查报道整理。

信息费机制内生了三项结构性问题。

其一,教员承担了几乎全部的前期资金风险。 教员在获得家长联系方式前须先行付费,而此时其对家长的真实需求、教学配合度、关系持续时长均无信息。若试课失败或关系提前终止,教员的损失已实际发生,而中介的撮合服务在形式上已经完成。

其二,退费条款高度限制性。 公开规则中,仅在未试课的情形下可能全额退回;其他情形需按比例扣除,甚至要求提供“已拉黑家长”的录屏证明等条件。这使教员的退费请求面临极高的举证门槛。

其三,收费标准缺乏统一规范。 信息费的收取比例、计费周期、退费条件均由中介自行设定,不同中介之间差异显著,行业内部不存在公认的定价基准。

(四)风险的非对称分配

综合上述机制,三方之间的风险分配呈现出明显的非对称性。

家长端的风险主要在于信息真实性与服务质量的不确定。虽然中介承担了一定的筛选功能,但其实质筛选强度有限,加之交易多通过口头约定与微信转账完成、缺乏书面合同,一旦出现纠纷,家长的救济路径同样有限。

教员端的风险最为集中。除前述的资金前置风险外,还包括:中介身份不明、无法核验;个人隐私在信息流转过程中可能被反复使用;以及在纠纷发生时因不掌握中介的真实身份信息而“求助无门”。已有报道指出,教员往往并不掌握对接中介人员的身份信息,“对方如果直接消失,基本是求助无门”。

平台端的风险则被最大限度地外部化。通过在协议中排除雇佣关系、将自身定位为信息中介,平台得以在薪酬纠纷、工作内容争议中主张自己并非责任主体,从而实现事实上的“隐身”。

这种非对称性并非偶然,而是收费对象与责任配置共同作用的结果:中介向承担资金风险且议价能力最弱的教员收费,同时又通过协议条款把自身责任降到最低。

六、信息中介模式的三重风险

本节从合规、交易、质量与安全三个方面,识别信息中介模式内生的风险及其生成机理。

(一)合规风险:隐形变异认定的边界模糊

从现行规范看,构成“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需同时满足三项条件:线下培训有专门的培训场所,或线上培训有特定的网站或应用程序;有 2 名以上培训从业人员;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和分工。变相开展学科类培训的情形,则被列举为“转线上”“转地下”“换马甲”三类,其中“换马甲”指以咨询、文化传播、素质拓展、竞赛、思维训练、家政服务、家庭教育指导、住家教师、众筹私教、游学、研学、冬夏令营、托管等名义有偿开展校外培训。

问题在于,信息中介并不直接实施上述任何一类行为。中介提供的服务可被理解为“信息撮合”,教学行为由教员以个人身份实施,费用由家长直接支付给教员。在这种结构下,中介的行为既不满足第十七条的构成要件,也不落入第十八条所列举的实施行为,第十九条虽涉及“网络平台运营者”,但其表述指向“通过即时通讯、网络会议、直播平台等方式违法开展线上校外培训”的场景,对线下撮合的覆盖并不完整。

这形成了监管上的一个结构性缺口:规范体系以“是否实施培训行为”作为归责的起点,而以“是否促成培训行为”作为唯一功能的组织,恰好处在归责链的空白处。

同时应当承认,边界模糊可能造成两个方向的偏差。一方面是规制不足,即真正的违规培训可能借“信息服务”之名规避监管;另一方面是规制过度,即符合信息服务性质、不涉及学科培训的正当经营活动可能被一并限制。前者的风险更多落在学生与家长权益上,后者的风险则更多落在合规经营者的投资预期上。

(二)交易风险:预付费、“平台隐身”与维权困境

信息中介模式下的交易风险呈现出与机构培训不同的特征。

在机构培训中,资金风险的核心是预收费的安全,制度应对之道是将预收费纳入专用账户监管,并将一次性收费限制在 3 个月或 60 课时、金额不超过 5000 元。而在信息中介模式中,风险的焦点从“预收学费”转移到了“预付信息费”:资金流向不再是家长向机构缴费,而是教员向中介缴费;监管对象也随之从培训费用转向了信息服务费。

这一转移使得现行资金监管工具难以直接适用。预收费监管的制度设计以“培训服务合同”为基础,而信息中介与教员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信息服务合同,并不属于校外培训预收费监管的范围。

与之相伴随的是维权困境。由于中介身份信息不透明、交易多依赖口头约定与即时转账、缺乏书面合同与发票,一旦发生纠纷,家长与教员都难以通过常规渠道主张权利。已有公开案例显示,教员在试课失败后主张退费,须在多轮协调中反复交涉,而其中的对接方可能只是中介链条中的一环,甚至删除联系方式。

(三)质量与安全风险:教员准入无统一标准

教员准入是这一模式的第三个风险来源。

根据现行要求,经审批的校外培训机构所聘用的学科类培训教师需具备相应学科教师资格证,非学科类从业人员须具备相应专业资质,所有从业人员的资质须公示并录入全国校外培训监管平台,且须完成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这些要求构成了一道相对完整的质量与安全防线。

然而,信息中介模式下,供给主体主要为在校大学生,其既不持有教师资格证,也不需要经过违法犯罪信息查询等程序(第四章第六节的平台快照显示,明确要求“大学生”教员的需求占 92.1%,要求“专职”教员的仅占 7.9%)。中介虽可能要求提交身份证件与学生证,但材料核验的深度、真实性与留存期限均无统一标准,筛选强度参差不齐。有媒体报道指出,大学生家教市场中教员准入缺乏统一标准、授课质量难以保证、平台收费虚高等问题普遍存在。

从另一角度看,大学生家教的优势在于年龄接近、沟通成本低、价格相对可负担,这也是其成为家长重要选择的原因。因此,治理的目标不应是取消这一供给形态,而应是为其建立最低限度的准入与信用信息基础设施,使家长在知情的前提下作出选择。

七、治理路径:从“全面禁止”到“分层治理”

本节围绕法律性质界分、资质可核验、资金可存管与责任可追溯四条主线,提出分层治理的具体路径。

基于前文分析,本文认为一对一家教治理的关键不在于简单扩大禁止范围,而在于按主体功能进行分层治理。具体可沿四条主线展开。

(一)界分“培训服务提供者”与“信息服务提供者”的法律性质

现行规范的归责起点是培训行为的实施者。建议在后续立法与执法中,明确承认“信息服务提供者”作为一类独立主体,并根据其功能强度配置差异化义务。

具体而言,可依据中介对交易的控制程度区分两类:一般信息服务提供者,仅提供信息发布与展示,不对交易进行实质干预,其义务限于信息真实性与资质公示;实质性撮合服务提供者,掌握信息流的独占地位、参与定价与匹配、控制双方联系方式的获取,则应被课以更高的注意义务,包括对教员身份的实质核验、对信息费收取规则的明示、以及纠纷处理机制的建立。

这一界分的意义在于,它把监管的着力点从“是否发生了教学行为”转向“是否对信息服务施加了实质控制”,从而使提供撮合服务的组织不能被简单地以“非培训主体”为由免除全部义务。

(二)建立教员资质与信用的可核验机制

教员资质核验的难点在于成本与隐私的平衡。可行的路径是建立以身份与学籍为核心要素的可核验机制:由中介在注册环节完成对身份证件与学籍信息的核验,并将核验结果以脱敏方式向家长展示;对涉及未成年人接触的服务,参照校外培训从业人员管理要求进行违法犯罪信息查询;核验结果设定有效期,到期须重新提交。

需要强调的是,机制的重点不在于设置高门槛,而在于让核验状态可见、可追溯、可复验。当家长能够识别出“已完成身份核验”的教员时,市场便具备了以信用进行筛选的基础,中介的筛选投入也将获得相应的回报预期。

(三)信息费与交易资金的第三方存管

针对信息费引发的风险,可考虑两条相互补充的措施。

其一,信息费收取规则的强制明示。 要求中介在交易达成前,以显著方式向教员披露信息费的计费方式、金额、退费条件与争议处理路径,禁止在披露不充分的情况下收取费用。

其二,建立与撮合结果挂钩的退费机制。 鉴于信息费的对价是“成功撮合并维持一定期限的关系”,可考虑引入按关系存续期分档退费的规则,避免以“已提供联系方式”为由完全排除退费责任。

在条件成熟时,可进一步探索将信息费纳入第三方存管,由支付机构在撮合达成并经过一定观察期后再行解付。这一安排的技术实现难度不高,但对降低教员的资金风险效果显著。

(四)平台责任的分层配置

信息中介之所以能够“隐身”,根源在于其通过协议条款排除了与教员之间的法律关系。对此,应从两个方向加以校正。

其一,明确协议条款的效力边界。 当事人之间关于法律关系性质的约定不能对抗法定的注意义务。即便平台不构成雇主,其对信息真实性、身份核验、收费规则明示仍应承担与其控制能力相适应的义务。

其二,建立责任与收益相匹配的配置原则。 中介通过独占信息流获取收益,相应地,其对因信息失真或规则不透明造成的损失也应承担合理责任。可考虑引入“过错推定+免责举证”的规则结构:在发生纠纷时,先推定中介在信息核验与规则披露上存在不足,除非其能够证明已尽到相应义务。

(五)对合规供给的正向引导

治理的目标是保护学生与家长权益、维护教育秩序,而非消灭需求。因此在约束之外,也需要为合规供给留出通道。

可行的方向包括:其一,鼓励具备条件的地区探索将大学生勤工助学性质的家教服务纳入学校或社区的服务体系,由学校或社区平台承担身份核验与信息公示功能,从源头上改善信息不对称;其二,对不涉及学科类培训的陪伴、素质培养类服务,建立与培训服务相区分的产品目录与合同范本,使其在明确边界内获得稳定预期;其三,推动建立家教服务合同的示范文本,明确各方权利义务,使交易有据可依。

八、结论与展望

本文以“双减”为背景,考察了一对一家教市场的结构变迁与信息中介模式的治理问题,主要结论如下。

第一,供给侧的机构化收缩与需求侧的持续存在并存。机构数量压减逾九成、学科类培训参与率下降至 13.5%,但未参加样本之外的家庭年均校外学科类培训支出在 2023 年出现回升,表明需求并未消失,而是向少数家庭集中并向新的形态转移。

第二,承接需求转移的主要组织类型是“信息中介”。这类主体不设教学场所、不建立雇佣关系、以信息费为收入来源,通过“社群层+平台层”的双层结构实现了低成本、高速度的跨城市扩张,其核心权力来自对信息流的独占。

第三,风险在家长、教员与平台之间呈非对称分配。教员承担了几乎全部的前期资金风险,家长承受信息失真与质量不确定的风险,而平台通过协议条款将自身责任外部化,形成了事实上的“隐身”。

第四,现行治理框架存在结构性缺口。规范以“是否实施培训行为”为归责起点,难以覆盖仅提供撮合功能的中间层组织;资金监管以预收学费为对象,难以覆盖预付信息费;教员资质要求以培训机构从业人员为对象,难以覆盖以大学生为主体的个体供给。

第五,治理路径应从“全面禁止”转向“分层治理”,核心是界分培训服务提供者与信息服务提供者的法律性质,并围绕资质可核验、资金可存管、责任可追溯三条主线配置差异化义务。

本文的分析仍存在明显局限。一对一家教交易的私人属性决定了其难以被系统性统计,本文所用多源数据在口径与年份上并不一致,横向比较的结论需要审慎对待。此外,本文提出的治理路径尚停留在规范性主张层面,其可操作性与实际效果有待通过区域性试点加以检验。

未来研究可在三个方向深入推进。一是微观层面,通过访谈与交易数据获取,刻画中介模式下信息费的定价形成机制与议价结构,检验本文关于风险非对称分配的判断。二是区域层面,比较不同监管强度地区之间家教形态的差异,评估监管强度与需求转移之间的量化关系。三是技术层面,考察生成式人工智能在教育信息服务中的应用对信息不对称的影响,评估其是否可能为降低中介依赖提供新的技术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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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 本文属基于多源数据的行业分析与政策研究,未开展一手问卷调查,除第四类与第五类资料外,所引数据均来自公开发表的调查结果、政策文本与公开报道。
  2. 表 1 中参与率与支出数据出自北京大学中国教育财政科学研究所基于中国教育财政家庭调查的分析,机构数量数据出自券商统计(转引自中央级媒体报道),两类数据的统计口径与年份并不完全一致,比较仅供参考。
  3. 表 2 中的收费模式依据公开调查报道中披露的平台规则整理,仅用于说明信息中介的一般收费逻辑,不针对任何特定平台。
  4. 表 3 及第四章第六节所用数据来自 ABC 家教网(abcjiajiao.cn)2026 年 10 月 7 日需求记录快照的脱敏聚合统计结果。该快照为单一时点样本,未经抽样设计,不构成全国代表性样本;文中已剔除家庭住址、地理坐标、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仅保留可用于结构分析的城市、区县、学段、科目、授课模式、教员类型与课酬等字段的汇总值。各项占比均以 889 条记录为分母直接计算,未作加权、插补或趋势外推;课酬报价点数的统计未作去重,故其数量多于记录数。本文对该数据的引用仅用于与公开统计相互印证,不构成对该平台经营行为的评价或推荐。